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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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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中華民國第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於1911年12月3日議決通過,並由來自10省共22名都督府代表簽字確認。其規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方法、臨時大總統之權力等。该法律授予总统较大的权力。随后为了限制袁世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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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11月12日,雷奮沈恩孚姚桐豫高爾登等以江蘇都督府代表和浙江都督府代表名義通電全國,促各省派代表到上海商討籌組臨時政府事宜。11月15日,上海、江蘇及福建三省代表召開會議,議決成立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11月30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決定以湖北軍政府為中央軍政府,各省代表轉赴武漢,商議組織臨時中央政府,制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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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12月2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議決由雷奮馬君武王正廷起草《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2月3日,議決《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直隸山東江蘇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廣西十省代表共二十二人在大綱上簽名確認。12月14日奉天山西江西廣東四省代表簽名追認。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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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2年在南京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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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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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文件: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大清帝國政府

中國憲法性文件
1911年(宣統三年)12月3日-1912年(民國元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後繼文件: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