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葬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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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葬服议: |
周制,丧服曰:“改葬缌。”春秋谷梁传:鲁庄公三年,葬桓王。传曰:“改葬也。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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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戴德云:“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也。无遣奠之礼。其馀亲皆吊服。” |
| 改葬服议: |
魏王肃云:“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而除,不忍无服送至亲也。’”肃又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远近,或有艰故,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 |
| 改葬服议: |
晋袁准正论云:“丧无再服,然哀甚,不可无服。若终月数,是再服也。道远则过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问何亲服缌,大功以上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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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贺循答傅纯云:“郑玄云三月者,以亲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馀怀。但迟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毕而除,且无正文。郑得从重,故要记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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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仲堪问范甯曰:“从兄道林营迁改事,先儒并不疑缌服,代所多用,且当依行。至于释除,王郑不同,何者为允?”甯答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迟者自当以毕事为断,亦犹久丧服逾三年。”又云:“父丧未葬,主丧者不除。当其为主,五服皆然。苟有事故,葬必逾期,此非常之通服也。” |
| 改葬服议: |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齐縗。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谟以为改葬斩縗,礼言缌者,谓缌亲以上皆反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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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汪与江敦书曰:“孝子重睹灵榇,哀心恸踊,何以缌服临至亲之丧,三月而除。此乃仪礼数字,了无首尾,今人有疑。孙放改葬其祖,放开圹,服斩縗,一门反服。从行者待柩至,以縗绖迎于郊。二月事毕,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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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琦云:“皇祖恩远,犹不敢以轻服服之,况以缌临父母之葬乎!若传重之孙改葬其父,则为二斩,于礼亦违顺。郑玄三月之义,则进退有疑。从王肃虞除之文,则就吉仓卒。从蔡谟,则关于二斩。且丧服齐縗三月之例,而缌无异条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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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蒙曰:“改葬缌,夺之以斩可也。今若极重制于旬日,同至痛于始哀,而就吉不渐,于礼有疑。”于济答曰:“蔡谟云:传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乃始丧正服耳。且斩縗之末,便自缟冠麻衣,乃轻于缌麻,然犹以服至尊矣。” |
| 改葬服议: |
范宣曰:“斩縗,既葬则布同于齐縗,既练则同大功,大祥之后,略如缌麻,礼之次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从其变?又改葬缌,服三月者非也,直讫葬为断矣。若改葬不过一旬,安可便脱乎。礼云一时,时逾思变,故取节焉。若道远艰故,不得时毕,则犹礼云久丧不葬,主丧者不除,可待葬讫而除。” |
| 改葬服议: |
元帝建武初,以温峤为散骑侍郎,峤以母亡值寇,不临殡葬,欲营改葬,固让不拜。诏曰:“温峤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议又颇有异同。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尽,存亡有断,不以死伤生耳。腰绖而服金革之役者,岂营官邪?随王事之缓急也。今桀逆未枭,平阳道断,奉迎诸军犹未得径进,峤特一身,于何济其私艰,而以理阂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详议。”于是太宰、西阳王羕等议:“昔伍员挟弓去楚,为吴行人以谋楚,志在报雠,不苟灭身也。温峤遭难,昔在河朔,日寻干戈,志刷雠恶,万里投身,归赴朝廷,将欲因时竭力,凭赖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峤之志也。”有司奏:“按去建武元年辛未诏书,依礼久丧未葬,唯丧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殡而除,故期于毕葬,无远近之断也。若亡遇贼难,丧灵无处,求索理绝,固应三年而除,不得固从未葬之例也。按辛未之制,已有成断,皆不得复遂私情,不服王命,以亏法宪。参议可如前诏峤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诸如峤比者,依东关故事、辛未令书之制。”峤不得已,乃拜。 |
| 改葬服议: |
宋庾蔚之谓:“改葬所以缌而不重者,当以送亡有已,复生有节。若用始亡之服,则是死其亲,故制缌以示变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则当如郑玄说,卒缌之限,三月而除。若葬过三月者,须葬毕释服,服为葬设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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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魏明帝神龟元年,侍中、国子祭酒崔光上言:“被台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议至尊、皇太子、群臣服制轻重。四门博士刘季明议:按丧服记虽云‘改葬缌’,文无指据,至于注解,乖异不同。又太常博士郑六议云:‘窃谓郑玄得服缌之旨,谬三月之言。如臣所见,请依服缌,既葬为除。’实以为允。”诏可。 |
| 父母墓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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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墓毁... : |
东晋大兴二年,司徒荀组表言:“王路渐通,士人得视拨墓,多闻凶问,朝野所行不同,或有制重斩杖者,复有制齐縗三月、缌麻三月者,直素服尽哀者。人生不同,性有厚薄,是以圣人制礼居中,使贤者俯就,不肖者企及。臣谓墓毁之制,改葬缌麻,当包之矣。郑康成、王子雍皆云棺毁见尸,痛之极也。今遇贼见毁,理无轻重也。以礼无明文,行者致异。臣以为宜使明礼大臣议为正制。”诏:“司徒表,礼虽无坟墓毁废正文,然依附名例,不为无准。吾谓改葬缌,通制也。已修复,不临尸柩,素服可也。而士大夫率意轻重不同,其下太常议定。”国子祭酒杜夷议:“墓既修复而后闻问,宜依春秋新宫之灾,哭而不服。”博士江渊议:“凡所以改葬者,必由丘墓崩坏露殡,其痛一也。愚以为发墓依改葬,服缌三月。汉时有盗高庙宝器者,达理之士以为其罪轻于长陵之土。虽同至于敬,事实有异。愚以为墓毁更复不应比庙灾而不行服也。”侍中黄门侍郎江启表:“按郑玄云:‘亲见尸柩,不可无服。’如郑义以见而服,不见不服也。司徒临颍前表改葬之缌,不以吉临凶。今听其坟墓毁发,依改葬服缌麻,不得奔赴。及已修复者,唯心丧缟素,深衣白帻,哭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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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仰墓毁论曰:“按礼,圣人制殡葬之意,盖以死者不可复存,而孝子不忍弃其亲,故为棺椁葬埋。推其本心,固在弃之,弃之中为礼节以顺孝子情耳。原圣人之意,盖以无知处之形骸,故以幽闭长久为安;以有知为神灵,故以清阳博庙尊严为显。尊严故可修,潜隐故不犯,比之丘陵,同之自然而不敢修。若遇寇发露,可以补复其外,而不可改内。哭泣之日,以事讫为节。故庙灾有三日哭之之文,墓毁无制哭之日。笃推大理,恐不加异于庙灾也。苟以无知处之,则虽加开发,不能益死者之苦,但人情不忍见闻。见闻之日有哭泣,一日、五日或十日,过者不足褒,不及不足贬,故圣人不为之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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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十二年,修复峻平四陵。大使开陵表,至尊及百官皆服缌。尚书符问:皇太后应何服。博士曹耽、胡讷议:“为人后者为之子,元帝继武帝,于康帝为曾祖。礼,为曾祖后斩縗三年,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斩縗,则无齐。皇太后宜正服斩縗,改葬当缌。郑注止于臣、子、妻,王氏通谓三年者。王氏近情,则宜缌。”领国子博士荀讷议:“如郑玄注,则皇太后不应有服缌。谓今皇太后上奉宗庙,下临朝臣,宜有变礼,不得准之常制。”太常王彪之上言:“二学博士荀讷、曹耽等议如右,臣虽与之同议,议各有辞。太后临朝称制,体同皇极,则亦宜服缌,议有二君之嫌。”尚书范汪亦同彪之,云“太后临朝,君礼有何不尽,而君何疑于服?”遂上皇太后缌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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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曰:“曾祖墓、从祖墓毁发,哭制云何?”范宣曰:“礼不见在远,直闻墓发,制唯经见改葬缌。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当依此礼。非嫡有降,但三日哭,从祖一日哭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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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谓:“人子之情无可辍,圣人以礼断之,故改葬所服,不过于缌。缌服虽轻,而用情甚重。意谓闻其亲尸柩毁露,及更葬,便应制服奔往。纵已修复,亦应临赴。苟途路阻碍,犹宜制服缌,依三月而除。岂可以不及葬事便宴然不服乎!” |
| 父母墓毁... : |
梁天监元年,齐临川献王所生妾谢墓被发,不至埏门。萧子晋传重,咨礼官何佟之。议以为:“改葬服缌,见柩不可无服故也。此止侵土坟,不及于椁,可依新宫火处,三日哭假而已。”帝以为得礼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