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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法修好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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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佛國間之條約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855年11月24日
失效日1879年4月4日
簽署者尚景保(向景保)、馬良才(向如山)、翁德裕(向德裕
法國 尼古拉·弗朗索瓦·蓋爾蘭
締約方 琉球國
 法蘭西第二帝國
語言漢語法語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琉球佛國間之條約

琉法修好條約》(法語:Convention entre la France et les Iles Liou-tchou)是琉球國法蘭西帝國於1855年11月24日(清朝咸豐五年九月廿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的中文版正本無名稱,後被日本政府命名為「琉球佛國間之條約」(琉球仏国間ノ条約)。

1855年11月6日(咸豐5年9月27日),尼古拉·弗朗索瓦·蓋爾蘭(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率三隻法國軍艦至那霸港,要求與琉球國簽訂條約。翌日雙方達成協議。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條約案,被法方拒絕。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條約案,蓋爾蘭部下士兵約40人用武力威脅琉方代表尚景保,強迫他同意接受原案。兩天以後,蓋爾蘭與尚景保正式簽訂條約並互換文件。

條約的簽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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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約上法國方面代表為尼古拉·弗朗索瓦·蓋爾蘭(漢文版條約稱之為「干爾杏」),琉球方面的代表署名為「總理大臣尚景保」、「布政大夫馬良才」、「布政大夫翁德裕」。[1]

日本學者大城直也指出,「總理大臣」和「布政大夫」均是琉球國為了與西方國家外交交往而虛構的官職名。尚景保(本部按司朝章)使用的是真實名字;「馬良才」、「翁德裕」則為化名,「馬良才」的真實身份是向如山(棚原親方朝矩),「翁德裕」的真實身份是向德裕(野村親方朝宜)。[2]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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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國人自由貿易
  • 提供法國船舶薪水
  • 對法國船漂流民的救助並引渡
  • 承認法國領事裁判權
  • 設置法國人居住地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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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3巻(朝鮮・琉球). 旧条約彙纂 (PDF).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11-05). 
  2. ^ 大城直也. 近世琉球の欧米船迎接体制とその特徴―「三条約」締結後の虚構組織を事例に― (PDF).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1-16) (日语).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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