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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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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制(英語:Republic拉丁語res publica),是一種國體。共和制與神權君主制政權的正當性、取得方式和政體形式不同,該政體下國家的最高執政者依據法律選出,而非君主世襲[1][2],施行共和制的國家或地區通常稱作「共和國」,有些東方共和國或地區亦稱「民國」,如「中華民國」、「大韓民國」等名稱[3][4]。在政治思想上,共和主義指以共和制治國的一種意識形態。在現代國家興起後,共和主義世界各國的實踐及理論發展上各異,但大多數有幾項特徵:人民不是統治者的所有物或附屬品、大多擁有一個有效憲法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政府侵犯、政府權力是公有物、以及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

古代及現代的共和制不論在意識形態或是組成上都有很大的變化。在歐洲古典時代中古時期,許多國家都想建立羅馬共和國的體制。意大利中古時期及文藝復興時期的政治傳統類似現在的「公民人文主義」,有時也用來表示直接從像撒路斯提烏斯塔西陀等古羅馬政治家傳下來的制度。不過受希臘影響的羅馬作家,例如波利比烏斯[5]西塞羅有時也用這個詞來翻譯希臘文中的πολιτεία這個詞可能是指一般性的政體,但也可能是指不對於羅馬共和制的特定政體。共和制不完全等同於雅典式民主的古典民主,不過有一些民主的概念在內。共和制在十九世紀初開始在歐洲盛行,最後取代了許多國家的君主專制。在現代的共和國中,政府是依憲法,由公民選舉產生的。孟德斯鳩將所有公民共同統治國家的民主,以及只有部份人統治國家的貴族政治寡頭政治都視為共和國的政體[6]

大多數的共和國是主權國家,不過也有一些半主權的政體稱為共和國,例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提到:「保證本聯邦各州實行共和政體」(guarantee to every State in this Union a 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7]。同樣地,蘇聯蘇聯憲法也將政體描述由15個蘇聯加盟共和國組成的聯邦,而且其中的烏克蘭白俄羅斯當時在聯合國中就已有席次。世界各個國家中,有159個國家的官方名稱含有「共和國」(「republika」、「république」、「республика」、「جمهورية」等等)字樣。[8]

詞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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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制」起源自拉丁語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務」(public affairs, öffentliche Sache)[9]西塞羅將古希臘詞語πολιτεία譯為拉丁語res publica,在文藝復興時代,這個拉丁語詞語又被譯為英文republic,其他西歐語言中也用類似的詞語[10]

πολιτεία意指政府的形式、政體或政權,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都曾經使用這個名詞。在拉丁文中,res publica通常是用來泛指各種與政府或政權相關的事務。

中文裏的「共和」譯詞來自中國史上西周周召共和時期。1845年,日本箕作省吾用變體漢文所著的《坤輿圖識》(1845年出版)中首次使用「共和」作為「republic」譯語[11]。這個譯語是採用中國西周時代,周召共和的典故,當時周朝掀起了國人暴動將無道的周厲王推翻,之後諸侯推舉有威望的共伯和(共國的伯君,名「和」)代行王政,而厲王則逃去了彘地。過了14年,厲王客死他鄉,共伯和於是立厲王之子為王,而共伯和執政的這14年便稱「共和行政」。將「共和」與「republic」對譯,喻指沒有君主的政體。另外,自清末,共和國也譯為「民國」、「民主國」,意思是民之所有所治所享之國[12]中華民國大韓民國),構詞方式與「帝國」、「王國」、「公國」等相似。

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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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共和制就是國家各種不同的階級結合起來共同談和,協商和共同管理國家的一種管理國家的方法制度。相對於帝國及王國,共和的特點是國家元首並非世襲皇帝,而是按照法律選舉出的。

共和有其中最關鍵的幾個特徵為:

  1. 人民不是君主或最高統治者的所有物或附屬品。
  2. 有某種有實際效力的法律限制政府權力,並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
  3. 人民意識形態上認知國家事務為公共事務。

在實踐上,民主的概念未必是共和制所包括的,宣稱採用共和制政府形式也可能會有某種程度專制甚至獨裁的情形。根據孟德斯鳩的分類,民主(所有的人民都享有一部分統治權),和貴族政治寡頭政治(只有一部分人掌握統治權)都有可能屬於共和制。[6]

共和制一般可以分為總統制議會共和制委員會制半總統制

1815年歐洲各國國體[註 1]
  君主制(55)
  共和制(9)
1914年歐洲各國國體[註 2]
  君主制(22)
  共和制(3)
1930年歐洲各國國體[註 3]
  君主制(20)
  共和制(15)
1950年歐洲各國國體[註 4]
  君主制(13)
  共和制(21)
2015年歐洲各國國體[註 5]
  君主制(12)
  共和制(35)
  1. ^ 包括鄂圖曼帝國和俄羅斯帝國。算是共和國的有瑞士聯邦漢堡布萊梅邦呂貝克自由市法蘭克福自由市聖馬力諾科斯帕亞共和國塞普丁修拉共和國日耳曼邦聯;日耳曼邦聯的成員邦國分開算(35個)。
  2. ^ 包括鄂圖曼帝國和俄羅斯帝國。
  3. ^ 包括土耳其。蘇聯算作一個共和國、愛爾蘭自由邦算作獨立君主制國家(參見愛爾蘭君主 (1922年—1949年))、梵蒂岡算作選舉君主制國家、匈牙利王國算作名義上的君主制國家。
  4. ^ 包括土耳其。蘇聯算作一個共和國、第里雅斯特自由區算作獨立共和國、梵蒂岡算作選舉君主制國家、西班牙國算作名義上的君主制國家。
  5. ^ 包括土耳其。俄羅斯算作一個共和國、科索沃(被大多數歐洲國承認獨立)算作獨立共和國、梵蒂岡算作選舉君主制國家、不包括北塞浦路斯(只被土耳其承認)和其他有限承認國家。

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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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共和政體可以追溯到西亞阿卡德。最著名的古代共和國,則是前509年建立的羅馬共和國。在現代民主制度出現之前,還有國家如城邦採用共和政體,比如說中世紀威尼斯共和國。共和政體和君主政體的最大差別在於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

在古代,雖然共和名義上是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這還不包括沒有公民權奴隸,但實際上則多是貴族共和。在這些共和國裏,只有貴族才有參政的權力。羅馬共和國就是這樣一個例子。

亞里士多德認為國家的制度可以由兩個維度而確定,第一個維度為統治者的數量,以此可以分為「一人統治」,「少數人統治」,「多數人(或全體)統治」;第二個維度為國家機器的服務對象,可以分為「為全體服務」和「為部分人服務」。

將兩種維度映射起來就形成了六種政體的國家:

  1. 君主制(一人統治為全體服務)國家;
  2. 僭主制(一人統治為部分服務)國家;
  3. 貴族制(少數統治為全體服務)國家;
  4. 寡頭制(少數統治為部分服務)國家;
  5. 民主制(多數人統治為全體服務)國家;
  6. 平民制(多數人統治為部分服務)國家。

亞里士多德認為將以上六種國家中的1、3、5三種即君主制、貴族制與民主制三種制度三體合一,形成的制度是共和制,這種制度是最優秀的制度。 具體的運作方式是依靠分封制度來形成的:即國王保護整個國家的土地,作為回報貴族需要向國王上貢;貴族保護民眾的土地,作為回報,民眾需要繳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事情做,互相依存又互不干涉。這就是早期的共和制的由來。

共和制既可以保證公民的民主與積極性,又可以防止平民針對少數人的暴政

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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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教科書以政府體制區分共和制和君主制,主要是以國家元首的頭銜及產生方式做區分,但未必和其共和程度相關。(參見共和主義

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亞英聯邦國家在實務上都有某種程度上的共和主義(有憲法保護人民權力,國家事務為公共事務,人民並非統治者的所有物)。而被一些教科書認為並非完全意義的共和國家。

中文「虛君共和」為梁啟超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提出,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

「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人恆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或自稱為共和王國。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恆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13]

君主國通常為世襲制,當他們死後根據繼位規則由一個親屬接替。共和國的領導人則相反,通常依法律選舉出來,並通常有一個法律規定的期限。由民主投票來選出的稱為民主共和制。由一定數目委員所組成的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首長的職務與政治權力稱為委員共和制。此外,由聯邦主體聯邦制國家成員組成的共和國稱為聯邦共和國

現代共和制度則強調公民有權力參與部分國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執行,雖然實際執行上不一定如此。

在現代,共和國家的元首通常僅為一人,通常稱為總統,但也有其他稱呼,例如部分社會主義國家的元首稱為主席,但政治地位在執政共產黨總書記之下。某些國家的元首多於一人,例如瑞士,有一個七人委員會作為國家元首,稱為瑞士聯邦委員會,還有聖馬力諾,國家元首的位置由兩位執政官共享。

美國聯邦共和制。共和這個詞義的使用在美國開國者時期非常通用。美國憲法的起草者為了很多原因選擇共和制。例如,對每一個政治問題從每一個公民收集選票,即直接民主容易產生多數人惡政,是不切實際的。此外,憲法規定美國總統由選舉人選出的間接選舉,選舉人依各州的議員數目而定,美國國會實行兩院制,不論人口多寡有相同代表的美國參議院比大約按照人口比例分配數目的美國眾議院有更大的權力,包括對聯邦官員及大法官行使同意權。理論上,議員行使代議的權力,比普通平民對政治事務更了解,並更少情緒化。美國的開國元勳們認為,共和可以設計為用來抵抗「多數人暴政」的保護機制。

變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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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的一個變體稱為「社會主義共和國」,這樣的體制基於馬克思列寧主義國家理論。這種理論認為其他形式的國家實質上由資產階級佔有,大多數工農群眾被排斥在國家體制之外,唯獨無產階級組建的政黨領導代表工農利益的國家才能稱為真正的共和國。因此「人民共和國」往往可以被理解為與其他資產階級共和國相區別的「共和國」。由於列寧主義認為無產階級必須由「先鋒隊」來代表,斯大林主義則在其基礎上完全確立一黨專政體制。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一般認知上不是社會主義共和國,因為憲法沒有實際效力,人民意識形態上國家事務並非公共事務,人民是統治者們的附屬品,另外朝鮮最高領導人世襲產生

共和體制種類名稱 代表國家 註釋
總統制  美國
 俄羅斯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總統制是共和政體的一種,由行政首長領導一個獨立於立法部門的行政部門。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位政府首腦兼任國家元首,稱為總統。總統制國家起源於美國,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完整共和政體下的總統制國家。
半總統制  法國
 羅馬尼亞
 葡萄牙
 阿爾及利亞
 中華民國[14]
半總統制是共和政體的一種,半總統制國家起源於威瑪共和國,後由1958年法國實行第五共和國。
聯邦制  美國
 加拿大
 澳洲
 俄羅斯
 比利時
實施聯邦制共和制國家[15]。聯邦政府和各個地方政府之間有權力分工。雖然不同國家的具體權力分配不同,但通常聯邦政府處理國防、貨幣政策等事項,而地方政府則處理基礎設施維護、教育等政策。和中央政府在政治生活上各方面均有絕對主導權的單一制相對。
單一制  法國
 中國
 南韓
中央政府擁有控制地方政府的權力,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受制於中央,擁有有限的自治權力。
議會制  德國
 意大利
 新加坡
 印度
共和制的一種,它的政府型態屬於議會制,在這種政府中,行政機構的權力來源於立法機構(也就是議會)。議會共和制指議會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總理為首的內閣由議會選舉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總統只是虛位元首[16]
委員會制  瑞士
 聖馬力諾
 波黑
共和制的一種。在委員會制的運作下,行政組織的決策權及管理權,並不是由單一的領袖所擁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數目委員所組成的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政府首腦首長的職務與政治權力。委員會的決策,通常會按協商達致一致的原則來進行。
社會主義共和制  北韓
 中國
 越南
 老撾
 古巴
亦稱之為「人民共和國」;就一般定義而言,就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或是採用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國家政體均為共和制。其中那些長期實行共產黨一黨執政,並信仰馬克思列寧主義及其衍生理論的國家又被稱為「共產主義國家」。在這些國家範圍內和其他認可這一制度的國家內被稱為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共產主義國家可以存在一些合法的政黨,但國家的憲法只會把執政權賦予共產黨。因而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與共產黨的機構會密切地聯繫在一起。

雖然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仍宣稱該國為社會主義共和國,鑑於該國已經刪除了共產主義馬克思列寧主義作為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和意識形態,因此在定義上不被列入狹義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而中國官方的部分人士已承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不是社會主義國家,因為朝鮮勞動黨早在1980年已放棄馬列主義而將主體思想確立為唯一指導思想。[17][18][19]

伊斯蘭共和國  伊朗
 巴基斯坦
 毛里塔尼亞
伊斯蘭共和國是一種獨特的神權政體,它被西亞北非的一些穆斯林宗教領袖些所倡導。它被視為純正伊斯蘭政教合一哈里發國家與民族主義共和世俗政權的妥協產物。伊斯蘭共和國所有現行法律都必須與《古蘭經》和《聖訓》中的伊斯蘭教訓諭保持一致,所有與這些訓諭相牴觸的法律都不能頒佈[20]

按照政府體制分類的共和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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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 議會制 半總統制 社會主義共和制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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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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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aniel M. Weinstock; Christian Nadeau. Republicanism: History, Theory, Practice. Psychology Press. 2004 [31 December 2012]. ISBN 978-0-7146-5593-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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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存档副本. [2021-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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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孫文,《民權初步自序》,三民出版社
  13. ^ 《梁啓超全集》卷08:新中國建設問題(1911年10月—11月)
  14. ^ 葉耀元. 總統制、半總統制、內閣制傻傻分不清?政治學老師幫你一次搞清楚這三種制度差在哪. 關鍵評論. 2015-03-03 [2023-0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23). 
  15. ^ republic. [2019-0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12). 
  16. ^ 《歷史教學》第69頁
  17. ^ “被修正”的朝鲜劳动党. [2015-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09). 
  18. ^ 王洪光中将:中国不存在“放弃朝鲜”的问题. [2018-08-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24). 
  19. ^ 为何说朝鲜是对社会主义的侮辱?. [2018-08-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24). 
  20. ^ 《巴基斯坦宪法》第四章第227款. [2019-0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30). 

延伸閱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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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rtin van Gelderen & Quentin Skinner, eds., Republicanism: A Shared European Heritage, v2, The Values of Republicanism in Early Modern Europe, Cambridge: Cambridge U.P., 2002
  • Willi Paul Adams, 「Republicanism in Political Rhetoric before 1776,」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85(1970), p39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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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arah Barber, Regicide and Republicanism: Politics and Ethics in the English Republic, 1646-1649,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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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verdell, William R., The End of Kings: A History of Republics and Republicans 2nd,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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